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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1. 资质介绍
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2. 申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5.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3. 申请企业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印制业务三年以上企事业单位;
2.《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
4.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从事印制业务三年以上,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2.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1.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2.保密制度完善;
3.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6. 认证流程
1.提交资料,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乙级资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书面审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
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
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
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3.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1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3.2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3.3审查有关材料;
3.4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3.5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3.6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3.7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3.8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4.审批授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7.咨询服务内容
1.为甲方涉密人员提供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咨询;
2.指导甲方成立保密组织机构,明确保密岗位职责、权限;
3.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保密管理制度,指导运行;
4.指导甲方通信、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保密管理;
5.指导保密设施、设备设置和安装;
6.协助甲方建立保密工作档案;
7.对甲方在涉密印制资质认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8.协助指导甲方涉密印制场所建设;
9.指导甲方《保密资质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填报工作;
10.协助指导甲方培训和考试,预审以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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