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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1. 资质介绍
保密资格认定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武器准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2. 申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3.申请企业类型
1.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2.保密资格证书满有效期5年,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
4.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5.认证流程
1.提交资料,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6.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书面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3. 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程序为:
1.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2.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3.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4.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5.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6.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
7.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4. 准予行政许可
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6.咨询服务内容
1、为甲方涉密人员提供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咨询;
2、指导甲方成立保密组织机构,明确保密岗位职责、权限;
3、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保密管理制度;
4、指导甲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配置和保密管理;
5、协助甲方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制订保密措施,指导保密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安装。
6、协助甲方建立保密工作档案;
7、指导甲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的填报工作;
8、对甲方在保密资格认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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